农村土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项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个环节。以下是关于这两者的详细解释:
一、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过程。这主要涉及到农用地的性质和用途的改变。
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等情形。
审批机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主要属于国务院,但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审批过程。这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本质区别:在土地征收中,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实施程序: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其程序比农用地转用的程序更为严格。这包括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后实施方案。
补偿: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通常会比农用地转用要高。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项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在具体操作中,应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合法合规。
以下四点区别:
概念不同:
农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
土地征收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审批。
针对对象不同:
农转用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地;
土地征收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变更对象不同:
农转用,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
土地征收,使土地所用权发生变更。
审批机构不同:
(1)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审批土地征收,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审批土地征收。
(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根据之一。
农转用适用情形有哪些?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3、使用国有农用地;
4、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_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_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报批阶段:
1、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
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
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
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
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批后实施阶段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
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以下四点区别:
概念不同:
农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
土地征收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审批。
针对对象不同:
农转用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地;
土地征收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变更对象不同:
农转用,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
土地征收,使土地所用权发生变更。
审批机构不同:
(1)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审批土地征收,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审批土地征收。
(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根据之一。
农转用适用情形有哪些?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3、使用国有农用地;
4、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_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_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农村土地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农村土地转让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
(2)审核、登记,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信息发布乡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6)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鉴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农村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1、农村农用地拆迁赔偿标准
2、农村拆迁土地有补偿吗
3、拆迁农用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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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拆迁地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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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农用地拆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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