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强拆房子并不涉及所谓的“模型扦插职业”这一说法。在面临强拆的情况下,应当关注的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拆行为本身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遭遇非法强拆,即未经合法程序或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途径。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强拆行为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保留证据:收集并保留与强拆相关的所有证据,如照片、视频、相关文件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报警:如果强拆过程中发生暴力行为或财产损失,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警方将会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总之,面对强拆行为,应首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1、以下才能进行合法强拆:
(1)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但是裁决是下达后,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没有搬迁的,拆迁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的。
(针对钉子户其实这个方法比较有效)
(2)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其败诉的,那拆迁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得出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
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
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法院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合法建筑强拆流程是: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一、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1、以下才能进行合法强拆:
(1)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但是裁决是下达后,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没有搬迁的,拆迁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的。
(针对钉子户其实这个方法比较有效)
(2)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其败诉的,那拆迁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得出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
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
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法院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
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
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区别有哪些?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
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
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
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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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房模型还原,怎么样才能合法强拆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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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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