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小区拆迁时,公共区域是属于业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规定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即这些区域是业主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
小区内的道路,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否则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如果小区内的道路不是城市公共道路,那么它就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绿地,除非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否则也属于业主共有。这表示,小区内的绿地,如果不是城市公共绿地或特别指明属于某个人,那么它也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同样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区域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休闲区、电梯、楼梯、大堂等,都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小区拆迁时,这些公共区域作为业主的共同财产,其权益应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和决定。任何关于这些区域的处置,都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分析:
有人私自占用小区公用面积,业主维权的方式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内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
我买的商品房,我的入户门往外挪了30公分,属于占用了公共区域。
但是之前入户门是凹进去的,现在只是对齐了过道的墙,不影响同层邻居。
物业要求我拆掉,我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在哪里有?我和物业协商了,物业不同意。
您好!《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04年12月发布,实施时间为2005年6月1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该法规的全文:
在中国政府网站上下载:
您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站(http://www.gov.cn),在搜索框中输入“物业管理条例”,即可找到该法规的全文。
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询:
您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询到《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例如“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如果您已经和物业协商过了,但物业不同意,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或律师的帮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您能帮我看看嘛,您更专业
您好!具体需要遵循哪条物业管理条例,需要根据您所在的省市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条例而定。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通常都会规定业主在装修和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公共区域的使用和改造需要严格遵守。
您可以先仔细阅读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相关规定,然后与物业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我怕我的解读有误。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您能帮我看一下吗
法律分析: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首先要根据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所有,还是属于市政所有,属于市政所有的,使用权应当归政府所有,属于小区所有的,应当看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的,使用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的,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有人私自占用小区公用面积,业主维权的方式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内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
法律分析: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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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小区房屋拆迁后归谁,小区业主占用公共面积哪个部门处理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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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