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小区拆迁时,公共区域是属于业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规定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即这些区域是业主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
小区内的道路,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否则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如果小区内的道路不是城市公共道路,那么它就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绿地,除非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否则也属于业主共有。这表示,小区内的绿地,如果不是城市公共绿地或特别指明属于某个人,那么它也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同样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区域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休闲区、电梯、楼梯、大堂等,都是业主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小区拆迁时,这些公共区域作为业主的共同财产,其权益应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和决定。任何关于这些区域的处置,都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分析:
有人私自占用小区公用面积,业主维权的方式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内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
我买的商品房,我的入户门往外挪了30公分,属于占用了公共区域。
但是之前入户门是凹进去的,现在只是对齐了过道的墙,不影响同层邻居。
物业要求我拆掉,我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在哪里有?我和物业协商了,物业不同意。
您好!《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04年12月发布,实施时间为2005年6月1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该法规的全文:
在中国政府网站上下载:
您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站(http://www.gov.cn),在搜索框中输入“物业管理条例”,即可找到该法规的全文。
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询:
您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询到《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例如“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如果您已经和物业协商过了,但物业不同意,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或律师的帮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您能帮我看看嘛,您更专业
您好!具体需要遵循哪条物业管理条例,需要根据您所在的省市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条例而定。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通常都会规定业主在装修和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公共区域的使用和改造需要严格遵守。
您可以先仔细阅读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相关规定,然后与物业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我怕我的解读有误。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您能帮我看一下吗
法律分析: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首先要根据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所有,还是属于市政所有,属于市政所有的,使用权应当归政府所有,属于小区所有的,应当看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的,使用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的,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有人私自占用小区公用面积,业主维权的方式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
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内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
法律分析: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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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小区房屋拆迁后归谁,小区业主占用公共面积哪个部门处理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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