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审判实务中,普遍认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不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单方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协议。但是各地行政机关对于单方变更权行使的边界普遍认识不足,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基于现实情况给予了相对人一些优惠,但多年过后又以各自理由反悔,动用所谓的优益权随意变更补偿条款,这种单方变更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利益损害,加重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看,最高院的态度较为明确,如果行政机关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那么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如果所举证据不能达到法定标准,那么单方变更行为即不能成立。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变更行为的法定标准怎样界定?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界定为达到了“足以变更”的标准?
笔者认为,在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赚取非法补偿权益的故意,协议条款也未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没有行使行政优益权的空间。反过来说,行政机关如果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或者有充足证据证明如果协议继续履行,将会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来讲,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在重新审查安置协议时,较容易发现,例如伪造户口人数、冒名签订协议、一户多宅等情况。比较难界定的是怎样才算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近期办理的一则案件,似乎可作为参照。许先生在2014年与镇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当时给予了许先生一家240平米安置房,另外允许其购买60平米的安置面积。但目前政府称许先生一家不符合安置政策,不能额外购买60平,遂单方作出了变更行政协议决定书。
本案在起诉后,通过深入了解,获悉协议签订时许先生和哥哥以及父母是一户,行政机关将哥俩捆绑进行安置,如果放在大家庭中看的话,许先生的安置面积是基本符合政策的,在考虑了大家庭可以分配120平米的安置面积的情况,为了平衡关系以及推动征收进度,行政机关给哥哥和弟弟各分配了60平米的安置指标,并且签订协议时许先生没有任何欺诈、胁迫、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行为。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镇政府在签订协议时行使了认定权和处分权,给予相应优惠措施,同时该优惠措施并非无偿提供,需要按重置价标准抵扣附属物补偿款,不宜认定为违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并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应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被告突破合同自治原则行使优益权,不符合诚实守信和禁止反言原则,结合许先生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最终判决撤销变更协议决定书。本案判决后,镇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的行为,需要将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许多时候是行政机关自己突破了安置政策,给予了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优惠,但如果单纯的结合补偿方案来看,确实又不符合安置条件,此时需要结合签协议时的真实情况以及正确理解行政优益权行使边界的情况下,综合判断该协议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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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