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比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权利暇疵。
(2)处分权受到限制。即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比如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遗产的。
{"ctype":2,"value":"c2cec3fdfc039245ccff75949594a4c27c1e25e6","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2cec3fdfc039245ccff75949594a4c27c1e25e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判定,无权处分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如何确定?
01 合同法时代的无权处分
知法懂法,严控风险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已失效】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只有在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否则无权处分合同面临无效的风险。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必然无效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第89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该规定明确了除为保护第三人交易稳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之外,一般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
2012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承认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买受人无权请求强制履行合同,因此不能实现物权变动,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此时《合同法》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而出现裁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02 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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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删除了原来《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也去掉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的第一句,针对无权处分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民法典时代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这一立法理念已经获得共识。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此时的法律规定较好实现了所有权人的物权利益和第三人交易保护权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了第三人的权利选择和权利保护。
03 民法典时代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知法懂法,严控风险
1、根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
2、所有权人有权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追回,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
3、若所有权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4、若所有权未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若无权处分合同因其他法定理由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第三人无法依据《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要件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注:有关善意取得规定在《民法典》第3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003E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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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成立于《民法典》颁布以前,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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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003E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之规定,成立于《民法典》颁布以前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Best Wishes,愿明天花好月圆知法懂法,严控风险—Anna律师
法律分析:
一般的无权处分法律效力: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
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答法律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 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是什么效力1、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法律分析:
一般的无权处分法律效力: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
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吗1、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但是因为卖方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法条规定是什么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法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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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石二医院拆迁规划公示,民法典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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