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房屋拆迁承办,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6号:应对诉讼诚信缺失者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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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房屋拆迁承办,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6号:应对诉讼诚信缺失者苛责

一、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6号:应对诉讼诚信缺失者苛责

案情简况:韩女士于2007年起诉A、B、C、D、E五家公司,要求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五家公司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案件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B、C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均驳回了B、C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B、C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3年作出裁定驳回了B、C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两次到最高院;案件从2007年开始诉讼,历时六年到2013年才完成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诉讼时间如此之长,难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发回重审期间的管辖问题法律规定是相明确的,虽然再审期间B公司的注册地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一个原则叫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即原告在起诉时,受诉法院具的辖权并不因为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而受影响。

这件案件,B、C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有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的意图。该案件就因为处理管辖权异议,耽误了一年多的时间。

近几年法院加大了对滥用提管辖权异议的处罚力度,如2019年江西高院对中江信托诉安华物流、郭东泽、林亚查等一案中,对林亚查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这样的处罚结果,对提升诉讼诚信,打击人为制造诉讼障碍等行为,有十分积极的社会正面影响。

再读指导案例,不一样感触!

二、法院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首先应当严格划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况;

或者新闻媒体对一些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差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披露、曝光的,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实的属实,上述公开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其次应当严格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要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对于那些确实具有损害商誉性质的行为,应当鉴别其危害程度,如果确系情节显著轻微,损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

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客户退货损失;

(2)滞销压库损失;

(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

(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比明确司法解释为宜。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

本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

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

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

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

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一、怎样才够成诽谤罪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责任主体直接承担。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坚决遏制和打击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同时,法院也会对当事人的违反诚信原则进行相应的惩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信原则,其基本精神包括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要求。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恪守这些原则,不得隐瞒真相、夸大事实或者提出虚假证据。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合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会进行相应的惩罚。

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法院可予以驳回其全部或部分起诉,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滥用诉讼权利,影响诉讼的公正、公平,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强制执行,甚至可能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此外,诚信原则还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其他方面。

比如,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程序,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

律师也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提供虚假意见或者代理追求不法利益等。

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精神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提供虚假证据等,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首先应当严格划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况;

或者新闻媒体对一些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差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披露、曝光的,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实的属实,上述公开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其次应当严格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要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对于那些确实具有损害商誉性质的行为,应当鉴别其危害程度,如果确系情节显著轻微,损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

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客户退货损失;

(2)滞销压库损失;

(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

(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比明确司法解释为宜。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

本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

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

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

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

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一、怎样才够成诽谤罪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六、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如何裁判?

法律分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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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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