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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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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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屋拆迁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一、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

拓展资料: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公安局做笔录的流程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

拓展资料:

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

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现场笔录制作要求是什么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

拓展资料:

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

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四、公安局做笔录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公安局做笔录的流程是,由两个人民警察对你进行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进行讯问笔录的,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五、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

拓展资料:

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

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六、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

法律分析:

公安局做笔录的流程如下:

1、报案时,带上身份证到最近的公安局即可;

2、在一般情况下,民警或让当事人写报案材料,或给当事人做询问笔录,但无论采用那一种形式,都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供民警对案件进行正确判断,至于案件的性质和立案、侦查等方面均由派出所来确定;

3、一旦此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就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配合民警进行调查,直至破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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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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