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交底,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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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交底,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一、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拆除工程包括对房屋的拆除、对机械设备的拆除等,是属于建设工程的,但是建设工程不等于拆除工程,而是包含拆除工程。另外,从事拆除工程的公司或者个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以下由我为您介绍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拆除工程是属于建设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建筑拆除需要什么资质

1、一定要拿得对应资质的等级证书,拥有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部门,进行房屋拆除委托协定,一定要上报给对应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才能操作。

2、委托单位要朝施工单位拿出施工房屋、地下管线的图纸与资料,拆除单位则要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法。

3、假如施工过程中有安全事故,规定里表明,房屋拆除单位要马上采取应急方法现场补救,并马上朝本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要是没有报告、隐瞒或者是拖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工人做安全生产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而且要联系经验深厚的专业人员,对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5、公司经理要有超过5年的工程管理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要有超过5年的施工技术工作经验,而且有超过本专业中级的职称,财务负责人需有超过初级的证书。

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员工不得低于50人,技术人员不可低于30人,且这里面超过中级职称的人不能少于10人。公司拥有超过三级的项目经理不可少于10人。

三、拆除工程安全要求有哪些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4、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6、楼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7、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8、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拆除属于什么工程?

法律分析:

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的拆除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房屋拆除是否属于建筑工程

法律分析:

房屋拆除工程属于民用建筑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四、建筑资质包含拆除工程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除资质已经取消,但可以用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代替。

爆破与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截止时间是底。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承接拆除工程是否需要资质

法律分析:

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的拆除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六、拆除工程是否需要资质

法律分析: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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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交底,承接拆除工程是否需要资质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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