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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点法律知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刑相适应。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
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
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一、污染环境罪可以缓刑吗:
现在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判缓刑的难度加大。
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规定:
11.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强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
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会议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
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累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
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法律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之法定规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1]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
(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
。
(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
(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
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
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
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
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
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
二、法定刑与宣告刑有什么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
如果说法定刑在没有具体适用之前还是不确定的话,那么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能是确定的;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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