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详细解析:
1)土地确权的基本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 土地确权证书:土地确权证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确定内容的证书。这个证书由当地的土管部门颁发,是农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2)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九条明确了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则详细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土地确权的意义1. 保障农民权益:土地确权是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通过确权,农民可以明确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 促进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更加放心地投入土地,进行土地流转,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3. 方便农民贷款:确权后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方便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方便农民贷款的重要措施。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以及发证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中央一号文件土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
2)土地登记发证制度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1.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完善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流程。
关于农村耕地土地确权的最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农村耕地土地确权的基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即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了农村耕地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归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指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一条款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以及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不同情形。
3)土地确权的意义与影响1. 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确权,农民可以明确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从而更加放心地投入农业生产。
2. 确权后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的固定资产,用于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土地确权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耕地土地确权的最新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村耕地土地的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政府对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框架,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所有权层面的法律依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一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体,为确权过程中确定土地管理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条款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土地确权过程中确认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政府对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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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农村耕地土地确权的最新法律法规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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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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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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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