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师成功案例五十三】民营企业遭遇强拆,众多的设备该怎么处理? 【案件背景】易腾飞律师近几年以来办理的重大拆迁案件里面,民营企业的遭遇可以说是比较艰难的,也是比较漫长的一个过程。当然了,不偏不倚的说,有些遭遇拆迁纠纷,最终被强拆的,是经济效益下滑,还有政策或者拆迁政策综合的结果,而有的纯粹是拆迁政策导致的企业消亡。而即便很多的拆迁政策已经考虑到了企业的后续生存和继续发展问题,对于我们委托的企业来说,多数无疑于生了一场大病,甚至久久难以完全恢复。做生意有做生意的天时地利人和,易律师在此不再赘述。但是政策因素在实践中,确实很难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机械、设备等的继续使用。而企业新建房产、土地、和搬迁政策等等,有时候可能会适当考虑进去。比方说,2018年四川某地拆迁案,委托人是一个小微民营企业,用自留地新建了一处钢材加工厂,易腾飞律师查阅当地的“政府规章”之后,发现只有经营损失的赔偿和补偿。而2019年东北某地的,房屋拆迁一案中,拆迁办则全部把所有的企业拆迁补偿进行折现,一律把总补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30%的金额赔偿给房屋的实际经营者。而设备的处理,目前没有什么具体成熟的做法,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经营者自行办理,要不搬走,要不变卖折现。当然了,极端情况下,拆迁办也可能会组织处理。这一点法律程序上面,《行政强制法》也有规定,内容是代为清点、登记、造册,并复印一份清单给被拆除企业。 【易律师的讲解】2019年委托人经营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设备众多,还有不少委托人的客户的存货,堆放在自己的厂房里面,厂房总面积超过了1.2万平方米,可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企业。想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的地方重新安装全部的设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不是国企,事事被包办也不现实。加上现场的各种起重机、抽风机、机床、职工宿舍的空调等等,都是非常不错的设备,置办了很多年。2019年当年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被强拆了一部分的厂房,众多的设备也被散落一地,委托人已经把全部的设备都给归置了一下,坚决不同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之下,就把厂房给拆了,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坚持起诉,不把事情追究清楚我们绝不罢手。最终辖区的街道办、法院和代理律师的协调下,暂时给我们一部分的土地用作企业过渡期的厂房用地,事情总算是有一定的缓解。但是后续的,还剩下近8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土地面积,上面的设备都没有存放和处理的机会。后续对于我们最大的压力,还有拆迁方的步步紧逼,要求法院执行局马上执行我们的房产、厂房和机械设备等。情况已经是越来越急迫了,设备不能够及时转移和继续使用,多数是没有什么新的价值和意义了。后来在易腾飞律师的建议下,需要就法院的《执行令》(简称)进行对抗、诉讼,因为我们是企业,没有落实补偿安置之前,不能随意被迫强制搬迁和停产。而此时,不得不承认的是,众多的设备,却也成了法院执行的一个大难题。众多厂房高达近30米,也是一项高难度的、可能的拆迁作业。众多的机械设备反而成了我们的“保护伞”,加上我们据理力争,企业的经营损失、机械设备的搬迁和重建,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重建和补偿。在此和各位分享本期【成功案例】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众多民营企业家在遭遇此类拆迁时,可能忽视了自己的设备的处理,轻的可能被损坏、破坏了,而仅仅按照废品收购价来处理。重的可能不知所踪,甚至被拆迁方,恶意破坏了,让回收单位擅自随意参与其中,客观上成了自己的“帮凶”,设备也是我们经营的组成部分,更是我们的财产,需要第一时间保护好。#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有强拆权?征地拆迁中,在补偿安置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案例引入
马某在某村经营着一家石粉厂,做着腻石粉生产、销售的营生,2018年,马某被有关部门通知其厂房所在地块要用于绿化项目故需要对厂房进行拆除。
2018年10月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马某。
11月6日下午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包括公安在内的多个部门及相关人员一百多人将马某的厂房及附属物强制拆除,给马某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当天,马某曾拨打过110电话报警求助,110指挥中心却称此次强拆是政府行为没法儿管,马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经营多年的厂房被暴力拆除。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管委会未与马某协商,也没有给予其足额补偿,因此,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管委会就拆除了马某的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管委会强制拆除马某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的行为无合法的事实依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以案释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强拆也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胜诉判决一览
律师提醒
如果农村房屋、厂房等被强制征收拆除,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乱了阵脚,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把家中的贵重财物转移,根据现场情况可以要求拆迁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如果我们实在无法阻止强拆,那么要及时报警,同时可以对拆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取证以方便日后的维权。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损失的扩大。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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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受到强拆的时候,企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强拆方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遭受到司法强拆的,如果企业对司法强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有强拆权?征地拆迁中,在补偿安置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案例引入
马某在某村经营着一家石粉厂,做着腻石粉生产、销售的营生,2018年,马某被有关部门通知其厂房所在地块要用于绿化项目故需要对厂房进行拆除。
2018年10月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马某。
11月6日下午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包括公安在内的多个部门及相关人员一百多人将马某的厂房及附属物强制拆除,给马某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当天,马某曾拨打过110电话报警求助,110指挥中心却称此次强拆是政府行为没法儿管,马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经营多年的厂房被暴力拆除。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管委会未与马某协商,也没有给予其足额补偿,因此,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管委会就拆除了马某的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管委会强制拆除马某厂房、宿舍、仓库等房屋的行为无合法的事实依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以案释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强拆也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胜诉判决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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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村房屋、厂房等被强制征收拆除,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乱了阵脚,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把家中的贵重财物转移,根据现场情况可以要求拆迁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如果我们实在无法阻止强拆,那么要及时报警,同时可以对拆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取证以方便日后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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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司法强拆,如何有效维权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遭受到司法强拆的,如果企业对司法强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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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王家堆拆迁赔偿公示,经营多年的厂房一朝被拆,法院判决:违法!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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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