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场拆迁公告公示,三个学说一个案例彻底讲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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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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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蒙自市场拆迁公告公示,三个学说一个案例彻底讲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一、三个学说一个案例彻底讲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三个学说一个案例彻底讲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二、审判实务中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区分的相关观点

法律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

一般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性相当强,不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如何准确加以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而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者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结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充分考虑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共性,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

(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是指以欺诈的行为让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行为,并且让对方基于错误的意思认识处分财产;

民事欺诈主要是侵犯的民法中所保护的权益,有悖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对于刑事诈骗主要侵害的是财物的所有权;

对于民事欺诈其被欺诈一方可以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对于刑事诈骗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案例

法律主观: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严重程度的即数额的不同。

一般来说,数额若超过三千元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

法律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

一般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性相当强,不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如何准确加以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而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者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结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充分考虑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共性,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

(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

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

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骗内容。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其次是欺骗程度。

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

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实践中,诱使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

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还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

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

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当然,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甚至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

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欺诈行为如何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行为存在欺诈的,是作为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视为民事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最后手段,没有必要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能用民事、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的,尽量运用其他途径解决,只有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这不但给立法者界定了刑法立法的实质标准,而且给司法者提供了正确适用刑罚的实质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12号]黄某正等合同诈骗案)

如何区分贷款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犯罪的界限?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热点引擎计划#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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