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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带记录仪的情况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部的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习惯性在镜头下执法,以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并接受公民的监督。
一、关于农村执法民警不带记录仪的可能原因
设备配备不足:部分农村地区可能由于经济条件或资源配置的限制,无法为每个执法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
使用意识不强:部分执法民警可能对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由于习惯、传统执法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未能积极使用记录仪。
特殊执法环境:在农村地区,执法环境可能相对复杂,有时需要迅速、灵活地处理各种情况,执法民警可能认为携带和使用记录仪会妨碍执法行动。
二、关于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和使用规定
执法记录仪可以记录执法过程,为后续的案件处理提供证据支持,有助于保障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安部已明确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习惯性在镜头下执法,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民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权进行录像监督,只要不影响执法且保密案件除外。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带记录仪的情况可能存在,但这并不符合公安部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要求。为了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法律分析:
可以,1 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包括录像,而且,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曝光,以让社会大众知晓。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强有力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
录像就是一种监督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民警执法过程一般可以录像。
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公民只要没有妨碍执法,是可以录像的。
具体规定如下:
1、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作为公民个人是完全可以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录像的,监督其执法。
但是保密案件除外。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2、公安部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求警察必须习惯性在镜头下执法,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一定要配合执法,配合执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若是对执法不满的,或者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和维权。
若是违法公民抗拒、阻碍警察的执法行为,会要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暴力袭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要开执法记录仪。
我国有明确规定,警察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1、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认识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安全水平。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法律分析:
可以,1 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包括录像,而且,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曝光,以让社会大众知晓。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强有力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
录像就是一种监督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律主观:
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的会被追究责任,前提是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有当场盘问、检查;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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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拍摄镜头,民警执法时别人可以录像吗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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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