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我们国家一直都是礼仪之邦,自古都注重各种礼仪,尤其是在生老病死这些人生大事上,更是马虎不得。关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几千年来,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备的礼仪。直到现在,依然在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关于丧葬,最为核心的传统就是土葬。虽然说历史上也有火葬、水葬等丧葬形式,但更为主流的毫无疑问就是土葬,古人一直都有“入土为安”的思想。但时代发展至今,为了节约土地,土葬已经不再被提倡,在城市里更是早已被禁止,只能火葬。
而在广大农村地区,虽然还有土葬的,但火葬也正在大力推行当中,这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殡葬改革。当然,殡葬改革并不仅仅指的是土葬改火葬,还包括推行“厚养薄葬”、禁止大操大办、严禁二次棺葬等等。\n\n\n 近期,农村殡改又有新规定,多地要求农村也像城市一样实施公墓制,在村里建设公墓,同时禁止农民再分散安葬逝者。我们知道,以前农村很少有公墓,农民一般都把家里去世的老人,埋在自家的承包地里。这也是在北方农村,经常能见到道路两边的大片耕地里,耸立着数不清的土坟头的原因。
为啥要在农村实施公墓制,不允许农民再利用自家耕地建土坟头呢?这既是节约耕地的需要,又能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土坟头分散在各家各户的耕地上,占用的都是耕地,而公墓要求尽量占用非耕地,这样就能减少土地占用;大片良田里土坟头一座接一座,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开展,影响耕种效率,也不利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农业。因此,发展公墓制,可谓是有不少好处。\n\n\n 各地殡改,要求建公墓的同时,还要求农民对以前的散乱旧坟进行迁坟,特别是“三沿六区”的坟头,都要迁到公墓里;公墓建好之后,庄稼地里就不能再新增坟头了,都要到公墓安葬。
各地农村的公墓,虽然说是“公益性质”,但一般也不是完全免费的,而是要收取相应费用的。如果农民要把之前的旧坟,迁到公墓里,那么以下这几笔费用,就要少不了了。
1、墓位费\n\n\n 农村公母一般都是公益性的,收费标准自然比城市里的公墓要低很多,各地的农村公墓墓位费,一般在1000到5000多元之间。例如在陕西省合阳县,当地农村公墓墓位费是这样收取的:小型碑葬墓穴收费标准为5800元,花坛葬墓穴收费标准为4800元。而在云南禄丰市中村乡,本乡户籍农村人,公墓收费标准是3560元每穴。山东滕州市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为3300元双穴。
2、公墓管理费\n\n\n 农村公墓除了收取墓位费之外,还要收公墓管理费,或者叫维护费,最高不超过20年。从各地的情况看,一般每年每个墓位的管理费最低50元,高的能达到100多元。
3、迁坟费用
想要把旧坟迁到公墓里,就少不了要迁坟的费用。要迁坟,就要准备好新的骨灰盒或者棺木、墓碑,要请人来帮忙,不管多少钱,肯定是要花的。
因此,公墓制的实施,虽然能节约土地、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但对农民个体来说,又意味着要多花钱了。你支持农村建设公墓、集中安葬吗?欢迎说说你的看法。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颁布了《“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划里就提出,将要建立起全面的丧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公益性坟墓的建造,并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鼓励生态安葬,治理乱埋葬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法律分析:
农村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仅提供给村民使用,不对外提供。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殡葬改革政策的法规主要是: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
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
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
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
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
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殡葬的礼仪和习俗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变化。
世界各国民族众多,殡葬习俗纷繁庞杂。
历史上,中国各民族有天葬、水葬、土葬、火葬、野葬、崖葬、保存干尸等多种葬法,广大汉族地区以土葬最为普遍,火葬在历史上曾受封建统治者禁止。
在改革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为群众做出表率,一定依靠群众的自觉行动,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
中国的殡葬改革始终贯穿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思想,对“灵魂不灭”的迷信思想和落后的殡葬习俗是有力的改造。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颁布了《“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划里就提出,将要建立起全面的丧葬服务保障制度,加快公益性坟墓的建造,并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鼓励生态安葬,治理乱埋葬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法律分析:
在殡葬方式上,国家鼓励开展火葬,禁止可以开展火葬的地区擅自进行土葬!而对于一些没有条件进行火葬的地区,国家允许开展土葬!具体的火葬和土葬的区域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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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公墓拆迁视频,农村殡葬新规定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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