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转让给孙子,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转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通常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
具体来说,如果孙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经过批准后,他可以取得爷爷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如果孙子不符合申请条件,那么宅基地就不能直接过户给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方式,比如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
二、继承方式
另外,虽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通常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爷爷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孙子为唯一遗嘱继承人,这样当继承事实发生时,孙子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总之,农村宅基地户主可以转让给孙子,但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孙子不符合直接过户的条件,可以考虑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让。
法律分析:
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属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
村民在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购买农村房屋后,需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过户的手续如下 第一、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第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第三、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第四、通过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老人房子更名给孙子需要去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进行不动产转让登记。
老人可以将房子赠与给孙子进行不动产转让登记;
老人也可以让孙子遗嘱继承房屋,然后去房管部门进行房屋转让登记。
一、老人去世农村宅基地怎么继承:
1、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子女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
现行法律规定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
2、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
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4、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以后是不是有使用权:
1、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2、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3、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因此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可以立个遗嘱,当继承事实发生时,孙子作为爷爷的唯一遗嘱继承人便可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
(一)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三)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五)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属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
村民在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购买农村房屋后,需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过户的手续如下 第一、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第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第三、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第四、通过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宅基地卖给了本村村民。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走的是正规的买卖程序,是要不回来的。
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此时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与转让:
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
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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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房子转让给孙子,农村宅基地怎么过户给子女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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