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地面砌了地基,拆迁房屋地基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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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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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农村房屋拆迁地面砌了地基,拆迁房屋地基纠纷怎么解决?

一、拆迁房屋地基纠纷怎么解决?

拆迁房屋地基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

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并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若双方达成一致,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或裁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上争议地块示意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受理机关会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

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此外,如果是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还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拆迁房屋地基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或裁决,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与现实,并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二、拆迁地基怎么赔偿

一、对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对拆迁土地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土地纠纷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拆迁土地纠纷申请行政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实上,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征地主管部门都会提前通知。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拆迁纠纷的比较多,比如施工单位暴力拆迁,如果是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也可以先到征地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拆迁行为及拆迁补偿政策完全合法,被拆迁人需要依法配合拆迁工作。

三、拆迁中土地纠纷怎么办才能解决?

一、拆迁中土地纠纷怎么办才能解决?

1、拆迁中若是发生土地纠纷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起诉等。

拆迁后土地纠纷的处理需要区分纠纷的起因以及类型、发生纠纷的主体等因素来确定,如果行政机关与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此时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处理,如果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以及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

2、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二、常见的土地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土地纠纷包括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等。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政府在作出房屋的拆迁决定之后、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可能会发生土地纠纷。

纠纷在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纠纷双方当事人,然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土地纠纷的处理方案。

无法协商的,可以书写起诉状之后向法院起诉。

四、拆迁房屋地基有补偿吗

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2种: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农村房屋的补偿通用标准1、对于农村房屋来说,由于楼层相对较低,因此,房屋结构来说,不像城市房屋那样,基本采取框架结构。

而农村人建房更多的是考虑实用性和省钱的原则,因此,房屋结构会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砖瓦房等多种情况。

而大部分农村的房屋基本上属于砖混结构,由于要考虑基础问题,因此,只有一层的房屋的价格和2层的价格是有区别的。

2、因此,农村房屋的补偿款,需根据拆迁房屋的基本结构,以及房屋的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进行补偿,同时,考虑楼层价格因素。

对于二层及以上的楼房补偿价格一般按照3000元/_左右进行补偿,如果是预制砖砼结构房屋,则按照2800元/_左右的价格进行补偿,砖瓦房按照2400元/_的价格进行补偿,单层平房的话按照1900元/_左右的价格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五、对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一、对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对拆迁土地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土地纠纷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拆迁土地纠纷申请行政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实上,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征地主管部门都会提前通知。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拆迁纠纷的比较多,比如施工单位暴力拆迁,如果是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也可以先到征地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拆迁行为及拆迁补偿政策完全合法,被拆迁人需要依法配合拆迁工作。

六、拆迁中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拆迁地基按具体要求作出赔偿。

具体规定以下: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

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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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地面砌了地基,对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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