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近日,建始县财政局公布了对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据悉,该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处以罚款3958.63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公开资料显示,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42MA10TECG2W。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经营活动。然而,在最近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隐瞒“失信惩戒对象”的事实并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行为。
建始县财政局作为监管部门,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因此,建始县财政局对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具体而言,该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意味着在一年内,该公司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样的处罚无疑是对该公司行为的严厉惩罚,也是对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的警示。
此次事件也提醒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任何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采购网
法律分析: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惩戒,所以政府招标的工程是不能承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有哪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不得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名单多久消除
失信自然人解除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将健全投标体系 失信企业不能投标了 从6月开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以健全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为重点,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工作,强化行业信用监管,鼓励表彰守信行为,限制制裁失信行为,促进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机构,明确责任,做好信用信息数据的更新、报送及日常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网络;建立社会信用奖惩制度。
在积极鼓励与表彰守信行为的同时,对建设系统出现的失信事实清楚、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典型失信案件,及时上报省信用办;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度。
在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利用信用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设定准入限制。
法律分析: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惩戒,所以政府招标的工程是不能承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施工承包单位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后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不低于100%。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二、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追讨
事实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工资就是拖欠工资。
所以,现在能够确定公司是在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维权:
1、先找公司协商。
为节省时间跟精力,员工可以先试试跟公司协商,并且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找有关部门调解。
如果对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还是不履行的,那么,也可以试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找有关机关投诉。
按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可以积极向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去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以上办法未能解决的,员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去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方法未能解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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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顺兴房屋拆迁公司,严重失信人承包了工程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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