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法律主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 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分析: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
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因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东应承担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费用,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维修或垫付费用后找房东支付。
如果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房东承担费用。
如果维修影响了承租人的使用权益,房东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损毁或丢失,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费用应当由房东承担,可以要求房东来维修,或者可以协商先由你垫付,再按照维修票据找房东支付。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的履行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的履行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租赁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哪些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哪些由租户承担。
其次,合同中应规定维修义务的时间要求,例如租户应及时通知房东有关房屋维修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维修时间。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维修费用的分配方式,例如租户承担日常维护费用,而房东承担大修费用。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租户在维修期间的权益保障措施,例如提供临时住所或减免租金等。
维修义务的履行要点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可以为租赁双方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和责任分担,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费用由房东承担,可要求房东维修或协商垫付后由房东支付。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未履行时,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如维修影响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若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维修,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需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范围、时间要求、费用分配方式和维修期间的权益保障,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分析: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
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自行约定,房屋出租期间的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优先适用。
当事人双方自愿在合同条款中自愿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符合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即可以明确约定由承租人维修,也可以明确约定由出租人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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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与维修合同,租赁房屋的修缮义务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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