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拆迁款与赡养老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联。这两者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规定。
一、关于拆迁款
拆迁款是指因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是基于被征收房屋的权益,与赡养老人的义务并无直接关系。
二、关于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义务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与拆迁款的获得与否无关。
综上所述,拆迁款与赡养老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拆迁款的获得并不免除或减少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样,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影响拆迁款的发放。
拆迁款时发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房屋是父母的,无论子女是否赡养父母,都不有获得拆迁补偿。
而在继承搬迁补偿款时,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一般是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法律分析:
可以迁回。
迁移户口本身,是不需要公证的:
但是当事人要赡养老人与迁移户口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为当事人户口迁入老人的户口所在地后,对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待遇是有影响的;
因此迁入地的集体在出具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当地时,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不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的;
当事人具体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主观:
女儿有 赡养 义务。
因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 赡养费 。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客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拆迁款时发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房屋是父母的,无论子女是否赡养父母,都不有获得拆迁补偿。
而在继承搬迁补偿款时,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一般是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法律分析:
可以迁回。
迁移户口本身,是不需要公证的:
但是当事人要赡养老人与迁移户口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为当事人户口迁入老人的户口所在地后,对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待遇是有影响的;
因此迁入地的集体在出具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当地时,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不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的;
当事人具体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分拆迁款跟赡养有关系吗
2、拆迁款怎么分配给儿女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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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款分配原则
5、拆迁款能执行成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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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款分配引入赡养义务比例机制,子女不赡养老人,能否享有老人拆迁款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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