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的目标是针对解决城市中影响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市问题,这些城市问题的产生既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又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征收拆迁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完善城市统一规划建设。二者实施的目的其实非常相近,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实施阶段,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1、民意做决策
对旧住宅区、城中村的拆旧建新如何实现?城市更新相较于征地拆迁赋予了市场主题更大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发挥开发商等市场主体的作用,让民意做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25条是这么说的:
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大家看好了,这可是面积+人数的“双95%”,堪称是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中设置启动门槛最高的情形了。
该条最后还要求,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前款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说白了,就是征集意愿的期限最长就是1年。如果1年内所涉片区内的房屋产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3年内这一片区就彻底与城市更新无缘了。相关优惠、鼓励政策就会被用到其他更新意愿更强烈的片区。
2、拆旧有门槛
有别与征地拆迁划地而拆的一刀切,《条例》进一步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应当在二十年以上。
申请将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也就是说,一些2000年前后建造的房屋理论上是有可能被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内的。当然,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即服务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的居住安全隐患。
从人类在城市聚居以来,便伴随着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然经历的再开发过程。相比人们熟知的征收拆迁,城市更新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它强调空间环境的改善、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市文化的传承,注重空间与人的共生关系。某种程度上说,城市更新是一座城市的复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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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