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商品粮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城镇居民不允许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区别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二级市场自由流转。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就是在本村村民间调转。
当然,即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也不等同于完全自由流转,受限于户内人口数对应的宅基地面积总额。
另需要说明的是,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住宅的使用权。
简单来讲,就是宅基地上建有住宅,城镇居民可以继承该住宅的使用权,但不允许改建、扩建。
也就是说,在现有状态下,使用至自然坍塌或被依法征收。
只有两种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城镇居民如果原来户口在农民且有农房,之后户口迁出农村的,可以通过确认农房间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奉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
房子是谁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随房确认,因为房地本来不能分开,只是在政策上将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分分开,土地管理部门又分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分头管理。
在宅基缺乏方面,这种情况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房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父母在农村,子女户口在城镇,那么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子而间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上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登记: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商品粮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也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的定义包括已建房屋、曾建房屋或计划用于建房的土地,以及已建房但无上盖物或不适宜居住的土地,还有准备用于建房的规划地。
法律分析
商品粮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
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归属及使用权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归属及使用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居民个人则享有使用权。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地方政策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归属和使用权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地方政府鼓励农村宅基地流转,使其成为商品,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包括土地流转价格、承包期限等问题。
因此,解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归属及使用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归属及使用权问题是复杂而重要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享有使用权。
然而,实践中存在差异,地方政策和实施方式不同。
一些地方鼓励流转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引发争议。
解决问题需综合考虑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可以找乡镇政府协调此事。
在农村,只要有农村户口,村里就会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一般只负担农业税,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城镇居民不允许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区别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二级市场自由流转。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就是在本村村民间调转。
当然,即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也不等同于完全自由流转,受限于户内人口数对应的宅基地面积总额。
另需要说明的是,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住宅的使用权。
简单来讲,就是宅基地上建有住宅,城镇居民可以继承该住宅的使用权,但不允许改建、扩建。
也就是说,在现有状态下,使用至自然坍塌或被依法征收。
只有两种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城镇居民如果原来户口在农民且有农房,之后户口迁出农村的,可以通过确认农房间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奉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
房子是谁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随房确认,因为房地本来不能分开,只是在政策上将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分分开,土地管理部门又分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分头管理。
在宅基缺乏方面,这种情况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房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父母在农村,子女户口在城镇,那么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子而间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上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登记: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粮农指主要指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田间管理、作物收获等一线工作内容的群体。
但不是说就有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商品粮户口和农村户口拆迁一样嘛
2、吃商品粮户口在农村能分地吗
3、农村商品粮户口有补助吗
4、商品粮户口能土地确权吗
5、商品粮户口可不可以在农村建房
6、商品粮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
7、商品粮户口怎么转农村户口
8、农村户口商品粮户口
9、农村商品粮户口可以建房吗
10、商品粮户口能否拥有农村宅基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商品粮户口拆迁赔偿,商品粮户口能否拥有农村宅基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商品粮户口拆迁赔偿,城镇户口可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吗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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