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拆除”是近期一些地方上特别喜欢在“以拆违促征收”中使用的词儿,似乎能够彰显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而实际上却难免外强中干,甚至会为自己的鲁莽行事付出沉重的代价。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黎光律师在江苏省Y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不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法定程序当起了急先锋,通过一份《立即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当事人800余平米房屋中的50多平米强制拆除。
那么,“立即拆除”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博弈呢?经协商谈判当事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提升么?
【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搬迁谈不拢就搞“立即拆除”】
委托人华女士一家在江苏省Y市某镇某村组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一处房屋的所有权,经评估机构于2021年实测的面积总计为800余平方米,有砖木和砖混两类结构,用于居住和商业经营。
后来,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内。然而镇政府却并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补偿,而是意图对无证房屋“快拆少补”,走“立即拆除”的快速通道。
2023年10月,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华女士户作出《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书》。2023年12月,镇政府更是出动大批人马对涉案房屋中的50余平米实施强制拆除,给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委托人一家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部分房屋行为违法。
那么,镇政府的“立即拆除”到底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起诉又会给双方创造出怎样的协商契机呢?
【律师解析:“立即”完了是要付出代价的】
本案审理中,陈丽芳、黎光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镇政府的“立即拆除”行为明显违法。首先,其并未对涉案部分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仅依据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一个事实就判定成违建,显然有失公允,也未做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对建成年代较早的农村房屋,被告镇政府理应查明其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范畴,而不是简单采取所谓的立即拆除。
况且,被告镇政府的“立即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确立的法定程序,其所作出的《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书》并非“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亦未依法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公告执行,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陈丽芳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中被告的一系列执法举措系典型的行政目的不当,是在其与原告华女士户就搬迁补偿安置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意图避开法定征收补偿程序所采取的“以拆违促拆迁”,其拆除行为当然是非法的。
就这种非正常程序的“立即拆除”而言,出来混都是要还的。镇政府在本案诉讼进行中不得不与原告华女士户积极协商,寻求通过平等沟通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案件结果
2024年年中,委托人终于与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利益较此前的评估结果提高了数百万元!该笔补偿款约定分两期支付到位,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陈丽芳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城中村被征收人的是,只要在某个项目中镇街出面了,就意味着其并非单纯的“协议拆迁”,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行政行为。此时,我们就要敢于并且善于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不断为自己争取协商谈判的筹码和机会,实现补偿利益的切实提高。房屋被违法拆除,有时是一种推进事态的契机,我们要牢牢把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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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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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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