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村民委员会竟能作出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不搬就帮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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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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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村民委员会竟能作出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不搬就帮拆?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也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在实践当中,村委会的权力却被“无限放大”,尤其在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村委会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甚至在有些地方发挥主导作用。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一则案例,给大家谈谈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村委会“帮助实施腾退”?】

委托人王先生于2019年5月收到了由其所在村村委会作出的《补偿与安置决定》,该补偿决定为委托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二选一的方式,并就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或货币补偿金额、搬家补助费、拆迁奖励、搬家奖励等明细项目作出了规定。

该补偿决定另载明,被补偿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腾退并交还村集体。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街道办申请协调。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协调或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在补偿与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帮助被补偿人实施腾退。

与该补偿决定一同送达的,还有一份《限期腾退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被补偿人实施腾退的决定已由村务公决表决通过,且补偿安置决定及村务公决表决结果已经公告。被补偿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土地上房屋自行腾退并将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交还村集体。

委托人收到文件后顿感一头雾水,尤其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帮助被补偿人实施腾退”的说法,让委托人感觉毫无招架之力。因为如果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村委会显然是难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最多就是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岂容随意篡改法规!】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补偿安置决定提到的内容,该村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村民会议通过(该案尚处于前期阶段,相关法律程序正在提起,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有待核查),并报住房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在实践中,很多村民是不知道自己有参与村民会议的权利的。很多重要的决策,比如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棚户区改造方案、退出宅基地试点、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等,往往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决定的。但如果没有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实际是无权“代表村民”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村民代表会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就作出了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补偿决定”一词,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本案中,按照村委会的说法,这次棚改项目完全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进行的改造项目,但通读补偿与安置决定全文,其条款却又处处透露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气息和影子,很难让老百姓相信与行政机关毫无关联。

然而对于老百姓而言最为重要的救济途径“复议和诉讼”却被上述补偿与安置决定“创造性”的剥夺,以街道办事处协调后的“帮拆”收场。试问,土地是村集体的不假,但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帮拆的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有了所谓“村民自治决议”就能肆意帮拆,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吗?

在明律师将根据本案的进展,为大家带来后续的进一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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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村民委员会竟能作出棚户区改造“补偿决定”,不搬就帮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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