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及其所引发的补偿、赔偿、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案件中,老百姓一方面是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支持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是因拆迁中的种种遭遇而深感憋屈,希望能在庭审中见一见平时想见都见不着的地方领导,跟领导诉诉苦,寻求一些安慰和合理宣泄。近日,江西省高院及司法厅就出台了新规,对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的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征收拆迁补偿案件“领导”必须出庭应诉的规矩。这无疑对“案结事了”“定纷止争”颇为有益。
征收拆迁补偿案件领导要出庭
在这份《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行政机关“领导”应当出庭应诉的8种情形: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三)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四)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
(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六)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七)涉外案件;
(八)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
这其中的第2、3、4、8项均可能与征收拆迁领域案件相关,故按照《意见》的导向,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有望成为常态。
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既出庭又出声”
此外,《意见》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即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以及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意见》中还强调,“领导”不能只出庭不说话,而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对于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而在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裁决等案件中,补偿数额依法是允许调解的。故此,新规或有助于督促有关“领导”积极参与相关调解过程,对通过庭审搭建的平台解决补偿争议起到相应的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督促本机关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需要继续履行、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积极履行义务,及其完成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机制做了细化规定。
出庭应诉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部分将会被扣分,严重的将会被取消当年度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优资格。
在明拆迁律师相信,在最新《意见》的支持和鞭策下,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愿望终将得以实现,这对于提升政府法治建设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部报道:《江西印发规范性文件 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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