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履行,法院是否会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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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纠纷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履行,法院是否会强制过户,以物抵债需要交税吗

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调解书的履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当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调解书时,法院是否会强制过户抵债物,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关心的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作用以及债务人不履行时的处理方式,以解答这一疑问。


1“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和作用


目前的通行理论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在享有原债权基础上,新合意产生要求交付抵债物等内容的新债权(“新债履行说”)。因此,协议达成后债权人将获得额外的新请求权,但不直接取得物权。对协议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也是对新债权的确认,不能认为在调解书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此后仍应按一般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抵债物的交付或登记。



换言之,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后,直接要求法院据此出具确认物权变动的调解书或确认书,原则上也应当不予准许。


2“以物抵债”协议的调解书,债务人不履行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二十七条采纳了上述“新债履行说”的观点。根据该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但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审理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除非抵债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原债务,或者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抵债协议,强制过户抵债物(以“以房抵债”为例)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调解书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无理由拒绝执行立案。但立案后如何执行,实践中仍有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强制执行调解书,根据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依据上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债务人能履行过户手续而拒不履行,法院拒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话,则与“应予支持”相违背。另一种做法是强制执行调解书,但只能督促债务人自行履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最终仍不能履行的,只能终结执行。这和不强制执行实质差别不大,不过,终结执行后不影响另案起诉。


还有一种做法是强制执行调解书,但不出具所有权变动的裁定书或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抵债物进行拍卖、变卖,通过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如果两次流拍了则再根据相关执行规定,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


个人认为,法院应审查具体情况,如果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情形,无阻碍执行的权利或法定事由出现时,原则上应支持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请求,出具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应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则申请人或相关第三人,可以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或另行起诉。因为这样做更符合上述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而第三种意见则有以下几点不支持理由:一是违背了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约定;二是由于达成抵债协议时债务期间已经届满,双方形式上已经经过一轮诉讼处理,出现抵债物价值大幅增加,损害债务人权利的可能性较少,所以无需再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事实上,根据上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于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才采取不支持取得抵债物所有权,而支持进行拍卖、变卖的做法;三是有些债务人故意通过签署抵债协议后不履行来达到拖延的效果,如果拖延后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来获得可能的增值利益,则有失公平。


3、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另案起诉?


综上可见,申请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调解书,法院也未必就一定能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实中,当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时,不少债权人最终只能选择另案起诉。因为,一般情况下,无理由拒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形比较少,通常是存在法律上无法履行的原因,例如抵债物有抵押权人、债务人无权处分、抵债物被征收等客观不能的情形。


所以,债权人还想取得抵债物的话,就势必得另行起诉。另一方面,债权人通常不会执着于取得抵债物,可以选择要求履行原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这样难度更低,不易败诉。最后,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如果最终执行不了,只能再回头去主张履行原债务的话,势必造成诉累,未必比直接要求履行原债务来得更优。


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调解书的履行问题复杂多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有助于其在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时,选择更为合适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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