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意见(2025年2月整理)
1.企业高管利用其掌握企业印章的职务之便伪造高薪劳动合同的,法院在审理时应如何辨别?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基于主观反映客观的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按照一定的庭审程序,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审查、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认的一种证明规则。企业高管利用其掌握企业印章的职务之便,伪造高薪劳动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公章真实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系伪造极难辨认,且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对此也一般不能给出精确的结论,故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案情,从证据盖然性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从涉诉高管人员是否有机会接触或使用公章;通过笔迹鉴定,看劳动合同的实际形成时间是否与落款时间一致;与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相比,劳动合同约定薪酬是否合理;高管于法庭上对于讼争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陈述等几个方面类分析认定。
若劳动者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前者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隐瞒相关事实与新单位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故若存在上述情形,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依法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为新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则即使二者间的劳动合同已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的额若双方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进行确认,无约定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劳动债权进行执行上的限制,是相对于劳动债权优先性而言的。关于劳动债权是不是优先权之一种,进而能够针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于担保物权等类别的债权进行受偿,向来存有争论。立足于目前司法实践,劳动债权具备有限制的优先性。
1.维稳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因决策失误、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陷入营运困难,不得不停产、歇业甚至破产,依靠劳动技能在企业就业的广大职工也随之陷入困顿。在各级政府面临严峻的维稳形势之下,在法院也承担着能动司法职能情形下,确保失业职工情绪稳定,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尤显重要。
2.参照现有法律规定。在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范,但《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做了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比照该条款赋予部分劳动债权优先性。
3.符合法律实施需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依赖于日益彰显的权利保护意识、渐趋完备的权利保护规则体系和良性的司法实践环境。虽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劳动者据此维护自身权益还需要一个实践过程,各项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长期努力。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还需要其他部门法予以协同配合,更需要执法者周全考虑。
1.时间上的限制。比照《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该条对劳动债权保护的期限为“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换言之,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后”欠付的劳动债务,劳动者即不再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倾向于否定劳动债权优先性的。这是宏观上的时间限制,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哪一时间段的劳动债权可予以优先受偿仍然取决于实际形势的考量。
2.人员上的限制。企业职工有一般工作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之分,这些员工都应当是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对于劳务派遣等非正式员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破产企业拖欠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债权。这样,非正式职工也被纳入了劳动债权的主体范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有企业劳动者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正式与非正式职工具体范畴不再有所区分。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其报酬应向派遣单位进行主张。
3.数额上的限制。在劳动债权数额限制上,首先,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工资进行限制。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高,作为未来损失性质的劳动补偿也相应较高,如不加限制就会对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人一般具备优越的就业条件,就业机会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损失不会很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采纳了这一观点,将高管的工资优先权限定为“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本案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对用人单位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均予以核减。其次,应对劳动债权的总数额进行限制。在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尚不足以偿付担保债权情形下,如果对劳动债权予以全额赔偿,势必严重损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债权的偿付数额进行限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清偿。
4.类别上的限制。并非所有类别的劳动债权都能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要结合该劳动债权的性质、与其他类别劳动债权相比较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所有劳动债权占可执行财产的份额比例等确定受偿的类别。
在劳动债权的确认过程中,首先,应由企业职工自行申报,及时提交劳动合同书、企业借款或集资的借据、代垫社保费用的证明等,据此初步确定债权范围和数额。其次,应由企业留守工作人员依据财务账册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为保证债权核实的公正性,其他债权人尤其是对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与企业留守人员共同进入债权确认程序,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为详细认定所有劳动债权的具体数额,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组织劳动债权人代表、企业以及其他债权人将所有相关材料交付专门的审计机关予以审计。法院应对债权确认的整个环节予以监督、指导,并对债权清单予以审查。
在确认劳动债权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对有关债权清单中的债权提起异议,企业留守人员应及时予以答复,审计部门也应及时予以解释。如果异议人仍然不服有关决定或答复,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确认相关款项。如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必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可参照破产法司法实践的做法,由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在用人单位的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清单提起异议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其异议予以审查,如异议人仍然不服审查决定,则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不存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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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