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法、公司法88条、最高法、股东、认缴出资、实缴出资、股权转让
我是作者我先说。
溯及,或者不溯及,大家不用再吵了。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批复》说了,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还没到出资期限就卖掉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如何裁定,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最近有关公司法88条第一款的事突然被热议,热议主要围绕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当年还没到出资期限就卖掉股权,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们,还该不该对公司现在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该不该溯及既往的问题。
该不该溯及既往其实是两个问题:
问题一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本身合不合理?
笔者认为合理。
理由是一方面注册资本认缴制给创业者带来了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的便利和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对等保护,给予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持续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也是公司法平等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原则之体现。法律的智慧在于平衡,平衡维系生态。
问题二
该不该溯及既往?
笔者认为不该。
笔者认为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立法漏洞,不是立法者思虑不及所致,因为翻开域外公司法很容易找到此类情形的规定。因而更像是立法者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市场经济建设的企业家和投资者而默许的创业容错机制。从法律自身逻辑而言,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毋庸置疑。但从经济建设的现实状况出发,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干快上以期立法促进市场经济建设,2024年新公司法完善后补充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立法技术之精湛与严密今非昔比。溯及既往固然是一种漏洞补足,能让法律规则更严谨。同时也是以新法的严密程度来“倒查式”的追究十余年来的运动式创业投资行为。细细想来,确实为执行难增添一个化解渠道的同时,也未尝不是一种对过往的求全责备。但基于对债权人的对等保护,诚如最高法的《批复》用意,不可一刀切的同时又不可一刀也不切,刀要切的公平公正。
相比直接参与热议的话题,其实我更喜欢围观。但这次我要参与了,因为看了很多关于88条的文章和话题,感觉大家都是就事论事,很少有人刨根问底。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律人不能只蹭蹭热点,蹭蹭流量就完事了,应该深度去剖析这个问题的实质,这样才能还读者一个来龙去脉的说法,不辜负读者的阅读时光。好了,搬好凳子,请允许我娓娓道来……
SHUREN LAWYER
一、万千创业者共同堆叠的历史缩影
2014年开始,国家开始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希望能激发中华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旨在“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之后,各省市纷纷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推动该文件在全国各省市的落实。
立法呼应国策。公司法2013年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首期缴纳比例,取消缴纳期限的限制等等,切实做到“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政策推动现实。政府层面,各地的政府平台公司下属的孵化公司、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基金等纷纷设立,至今蔚为大观。民间层面,大学生创业、科技人员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军人自主创业、巾帼创业等等,一时风起云涌。
肉眼可见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了创业资本门槛,提供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有力支撑。
延续至今,我们依然生活在这段历史的庇荫之下。
SHUREN LAWYER
二、创新下的隐忧:
股东创业成本降低后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不可否认,认缴制对降低创业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居功至伟,对创业者友好的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和实缴期限的浮夸,无疑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构成冲击。比如债权人与一个认缴注册资本1亿元,但是实缴资本为零的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公司届时无力履行,债权人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尤其是股东未实缴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悉数转让,退出公司经营,股权屡次转手至现任股东后也未能实缴到位,公司对债权人违约且经强制执行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已经退出的原股东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成为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
SHUREN LAWYER
三、开启制度漏洞的填补之路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