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释义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释义与解读:
1)法条原文与核心要点1. 法条原文:“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核心要点:该条款主要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2)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与情形1. 未经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遵循法定审批程序,未经批准即擅自占地建宅,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通过虚报、伪造等手段获取土地审批手续,也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3)法律责任与处理措施1. 基础责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非法占地者需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需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 超标准多占土地的处理:
- 若农村村民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多占部分同样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4)执法主体与职责-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 职责内容:除责令退还土地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外,还需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5)与其他相关法条的关系与区别- 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关系:第七十七条针对的是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而第七十八条则特定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两者在适用对象、行为指向以及法律责任上有所区别。
6)实际操作建议- 在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法律责任的准确落实。同时,也需加强对农村村民的土地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法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style":""}能源类项目的用地性质主要依据其具体的用途和功能来确定,这通常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城市规划法规的规定。
1. 土地用途的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能源类项目通常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 建设用地中,又进一步细分为多种类型,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能源类项目,如电站、油田、风力发电站等,一般会被归类为工业用地或特殊用途用地。
2. 具体用地性质的确定:
- 能源类项目的具体用地性质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功能以及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来确定。例如,变电站通常被视为供应设施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一种。
- 在城市规划中,能源类项目用地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3.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登记程序,但并未直接规定能源类项目的用地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则对土地的所有制、使用权的转让、土地登记等进行了规定,为能源类项目用地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列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但这并不直接决定能源类项目的用地性质,而是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关。
能源类项目的用地性质主要依据其具体的用途和功能,结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通常,这类项目会被归类为工业用地或特殊用途用地,并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租房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具体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7.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 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虽未直接提及,但为租赁合同的常识性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9.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 此类合同因违反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具体条款需参考技术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10.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 此类合同因违反国家经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11. 企业以借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合同无效:
- 此类合同因涉及非法活动而无效。
12.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无效:
- 此类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而无效,虽主要针对商品房买卖,但类似情形在租房合同中同样适用,即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上列举了租房合同可能无效的12种情形,这些情形均基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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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能源类项目的用地性质,什么样的租房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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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