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其次,“五年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2、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的影响?
答:“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 2032 年 6 月 30 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 2032 年 6 月 30 日之前)。
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3、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4、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
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
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5、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6、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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