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张某与朱某同为西湖村六组村民,为前后邻居,张某住在前,朱某住在后。两户住宅之间(张某屋后与朱某屋前)有一条2.99米的通道。其中张某屋后1.66米属于张某的宅基地范围,朱某屋前1.33米属于朱某的宅基地范围。2011年,朱某在张某屋后1.66米范围内建造了水井和门柱。近期,双方家庭因一些事情产生矛盾,于是张某要求朱某拆除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水井和门柱。双方争论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朱某亦认可水井和南侧门柱确实是建造在张某屋后1.66米属于张某的宅基地范围内。该情形客观上侵害了张某对宅基地的自由使用权,其可要求朱某予以拆除。故法院判决朱某即日拆除位于张某宅基地范围内的水井和院墙南侧门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该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朱某侵犯张某的权利理应给予更正。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属于邻里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邻里间和谐关系的需要。朱某即便是拆除后,其屋前尚有1.33米可供其通行,对其生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与朱某之间既是前后邻居,早在2011年朱某建造水井和门柱时,张某并未表示反对。在法院及村委会组织调解时,双方更应该珍惜邻里之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谐相处、友好协商、钝化矛盾,以利永久和睦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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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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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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