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的有效举证
“证明什么?谁来证明?证据够了吗?”这三个灵魂拷问常常困扰着当事人、代理人,它们所代表的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只有明白它们是什么,要怎么做,才能有效举证。
(一)证明对象——我要证明什么?
证明对象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聚焦点。诉讼证明的根本目标是为法律适用提供事实前提,而此前提的事实又是由所适用的法律设定,因此,诉讼活动的证明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法律要件事实
又称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指诉讼请求法律要件或者抗辩权法律要件所对应的事实。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
例如:A公司将货物储存于B公司,因台风来临,B公司仓库进水导致A公司货物受损,A公司诉请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抗辩台风系不可抗力,其已做了防护措施,A公司受损非其所能预见,要求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公司以不可抗力抗辩,其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为:台风系不可抗力、B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所致。
本案中,台风天气均会由气象台提前发布、预警,B公司作为仓储公司,对台风来临及等级并非不可预见,故B公司无法完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当然,如果台风超过了预测的等级,导致当事人无法根据预测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仍可考虑超出预警级别的台风构成不可抗力。
免证事实
免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了七项免证事实。
但是,免证事实也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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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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