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个涉及内地和香港互认民商事判决的法律落地。
甚至一些朋友拿出来问我是不是香港保险的“私密性”会受到影响,比如离婚财产判决等,今天三哥就来聊一下香港的这个法律的落地(PS内地司法解释还未出来)。
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刊宪公告香港法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及第645A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内地一方相对应的安排也将在同日生效。

这部法律说白了就是两地法院的判决互认。举个例子,A(内地人)在内地法院起诉B(香港人)赔偿1000万,内地法院判决生效后,A可以拿着内地法院的判决书去香港法院置换香港的执行文件,去执行B的财产。当然现实中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不会那么简单,大概是这么个意思。
1、哪些判决两地互认?
香港法例第3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指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包括(i)根据内地法律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做出;(ii)或者在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做出,并载有一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命令;但不包括以下被排除的判决。
就是说案件属于民商事性质,像犯罪的刑事就不行。
因为香港是英美法系,所以采用了列举排除,符合上述定义,但以下列举的排除案件不属于互认的。
2、这些判决是排除互认的
香港法例第5条规定了被排除的判决,包括:
(a)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b)遗产继承、管理或分配的判决;
(c)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
(d)关于海洋污染、海事索偿、共同海损、紧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权、海上旅客等的判决;
(e)关于公司或个人破产的判决;
(f)关于选举、自然人失踪或死亡、裁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g)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
(h)关于寻求执行内地、香港以外判决执行的判决;
(i)关于寻求执行内地、香港以外仲裁执行的判决;
(j)本条例生效前选用内地法院协议做出的判决。
也就是说我们比较关注的内地婚姻纠纷、遗产分配、公司破产等均不再互认的行列。
3、哪一级法院判决属生效的判决?
香港法例第8条规定,生效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内地可强制执行;二是判决符合以下说明:(i)最高院的判决;(ii)高院或中院的二审判决;或(iii)高院、中院一审判决但依法不可上诉、或者上诉期限已过无人上诉的判决。前述判决包括内地审判监督程序做出的判决。
需要满足上述两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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