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4“任某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颇具代表性。
在该起案例中,县自然资源局在已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因规划政策调整取消了约定的“留地安置”方式,致使涉案农户只能选择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涉案农户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留地安置”的补偿协议,却遭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以行使“行政优益权”为由单方面变更补偿协议呢?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裁判又是否正确呢?检察机关介入后又会给出怎样的抗诉理由呢?
在明律师解析
典型案例案情:签好的“留地安置”要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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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等4人于2017年5月与湖南省益阳市x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4人均选择留地安置补偿方式,即《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然而计划却赶不上变化。当年12月,县里某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新政策,在该地取消留地安置补偿方式,一律实行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划政策调整导致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未能实际履行。
任某某等4位村民坚持留地安置,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所签协议,给予其留地安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基于政策调整,原有的留地安置已无法实现,判决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驳回了村民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4位村民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岂料二审法院竟认定县自然资源局单方面变更协议的做法完全合法,是其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体现,直接判决驳回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对一审“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裁判予以了改判。
眼看着自己的“民告官”诉讼终审败诉,期盼中的留地安置化为泡影,不甘心的4位村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但仍然遭驳回。抱着最后一丝希望,他们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请抗诉。
行政检察监督: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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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判究竟哪个正确呢?单单判决一个“驳回诉讼请求”却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合法吗?
市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认定,二审法院所作改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基于规划政策调整,县自然资源局需要单方面变更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并不违法,但其仍有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
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规定所作的终审裁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在于该款适用的前提是“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本案中被征地农民的诉请只是继续履行原有的协议,故该款的适用前提不存在,二审法院只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不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裁判是错误的。
检察机关进一步指出,一审法院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所作的裁判是正确的。该条款指出,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所作“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裁判正确。市检察院据此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随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高院在再审中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而在市检察院的持续跟进协调下,任某某等4户村民经与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协商,于2024年6月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当地将这4户村民就近安置在某集中安置区。
通过这一“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在征拆中“行政优益权”和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应当得到兼顾和平衡。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留地安置”方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因重大政策调整而不得不变更协议时,则应当对权益受到影响的被征收人一方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还要给予行政赔偿。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带来的重大政策调整绝非无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的理由,这正是该案入选最高检“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的意义所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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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