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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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什么是“虚假诉讼”

近日,一则“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捕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虚假诉讼”是指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构”,是指凭空虚造。通过制造假证据、假事实、恶意与他人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泰安一家建设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赵某,赵某随后又“大包主体清工”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则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后陈某、米某因赵某拖欠工程款问题,找律师代理。律师以赵某拖欠下面70多名农民工的名义将赵某以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案件来源网络媒体)
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支付70多农民工劳动报酬260余万元,同时由于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构成违法分包关系,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闻报道,二次庭审时,米某和陈某均认罪认罚,而律师则坚决拒绝认罪并坚持上诉,最终于4月9日被捕。
本案中律师为什么会被捕呢?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律师最后会被判刑吗?
案件后续如何,我们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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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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