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山西大同此番综合执法队员深夜执行“亮灯令”的操作,笔者愿谨慎地称其为“开锁亮灯”而非一些媒体使用的“撬锁亮灯”……
究竟是“开”还是“撬”,一字之差在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上可是有着天壤之别,不可糊涂。若该事件中综合执法人员当真取得了涉事商户的“入户许可”,那么其行为就只能算是“帮助”,而不涉及违法行政一说了。
在明解析
Law
关于这次大同的“开锁亮灯”,有媒体评价相关人员行为堪比拆迁队。笔者认为这种类比不恰当。
须知,强制拆迁行为是无争议的行政行为,只能由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严格依法开展,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不成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本事件中的综合执法队员却是与商户交涉后开锁亮灯,执行当地街道办或者社区制定的亮灯倡议,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制要求商户经营者在经营时段结束后的夜间“长明灯”,这种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而街道办事处也好,城管综合执法也罢,消防部门也罢,其行为的前提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
实际上,此次事件中的所谓“文件”只是一种倡议,最多算行政指导,根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何况,事发后这种倡议在合理性上已被社会公众和舆论批驳得体无完肤。
在此情形下,“开锁亮灯”行为若想不被“确认违法”,就只剩下一颗救命稻草了——涉事商户同意。只要涉事商户当时明确表态同意综合执法人员开锁进店打开照明设备,那么相关人员的一系列举动就都不再涉及违法了。毕竟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这就好比在强制拆除纠纷中,倘若征收方明确举证证明当事人已同意配合拆除,甚至主动申请有关部门出人出设备“帮拆”,那么征收方就有望逃过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不利后果。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所谓的“强制拆除”,而是当事人对自己房屋、土地的处分。当然,那种打着“帮拆”名义违背当事人意愿搞强制拆除的,自然不在此列。
从这一维度上看,这次的亮灯事件和拆迁队是有关系,关系就在于若行政相对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行为,那么你就得明确表态不同意,至少不能明确表态同意!
至于此事件中商户是真心同意还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同意,则需要举证证明。这种证明当然是困难的,即便是拿出录音来也很含糊。
在明提示
故此,在明律师要郑重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不同意一定要大胆、坚定地表达出来,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口是心非”很可能给自己的权利救济带来麻烦,也很容易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嚣张气焰。
行政机关找上门来要对你的房屋怎么着了,你同意了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可是绝对不能含糊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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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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