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在拆违领域实践中,违法建筑遭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并不鲜见。行政机关往往无法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对拆除违建法定程序的规定,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拆除违建。那么,面对城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违法强拆,违建当事人有权主张获取行政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的多起裁判中适用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观点,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以明晰这一问题的大致答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的探讨仅限于涉案房屋系违建这一事实认定无争议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仅仅是无证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经过依法调查认定,其在遭违法强拆后能否获取赔偿则需要首先对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进行查明。
一旦经审查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即使是无证房屋也是能够获取“全面赔偿”的。这就与本文所关注的“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的问题无关了。
要点一:行政赔偿只赔合法权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663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此,行政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若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系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建,当事人对其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故其自然无法主张行政赔偿。
故此,当事人需要关注的是在自己的违建被违法拆除后所能主张的“合法权益受损”究竟在哪里。一般而言,这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建筑材料价值的损失和室内物品的损失。
要点二:建筑材料损失能否赔偿需区分情况而定
一般认为,当事人对建造违建所用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财产权利,其有权主张这部分损失的赔偿。
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观点,建筑材料损失能否主张仍需区分情况确定:
其一,若当事人因不易拆除、价值不大、拆除成本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弃,则不产生行政赔偿。
在拆违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通常都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这类的文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
一些行政机关就此认为,若当事人未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将其所认为的能够拆卸并带走的建筑材料妥善处置,即视为其放弃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最高法在相关裁判中认为,对于当事人是否放弃建筑材料所有权的问题,及若当事人未予放弃,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对建筑材料造成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问题,法院应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据此,在明律师认为,当事人一旦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书,要及时对涉案房屋的建筑材料价值自行确认,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声明,明确主张对建筑材料的财产权利。
其二,当事人在正常拆除的情况下可区分、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灭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客观上讲,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然导致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甚至灭失。对于其中难以与建筑主体框架结构分离,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材料而言,无论谁来拆除都会导致其受损。那么这部分损失是很难主张行政赔偿的。
而对于房屋内相对独立可分的装饰装修等建筑材料,如明明能够整块拆卸但却在强拆时暴力打砸至无法使用,当事人是可以在充分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主张行政赔偿的。
要点三:对强拆违建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当事人须积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
故此,若当事人主张违建被拆除后的室内物品损失,一定要充分提供证据对损失的客观存在予以证明。
在(2019)最高法行申4038号行政裁定书所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所拥有的一把价值500万元的顾景舟紫砂壶在强拆中灭失,同时主张其所栽培的珍惜植物被强制铲除。

但因其无法举证证明相关财物在涉案房屋内等基础性事实,故法院无法依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支持其对这部分损失的主张。
故此,在明律师要再次郑重提示广大“违建”当事人,一旦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定要及时将室内的古董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卉及宠物自行搬离。
对难以及时搬离的贵重财产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形式保留证据,并收集整理其购买发票、收据等价值凭证。
同时,切勿有将大额现金藏在床底下、花盆里等不符合“生活经验”的行为,否则一旦房屋遭强制拆除,这类现金损失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这一在拆违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
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
实施查封的,将物品一并查封;实施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即使涉案房屋系违建,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要求对其实施拆除,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而不得肆意扩大拆除范围和力度,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连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事人若不幸遭遇了违法强制拆除,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严格判断所遭受损失的范围和数额,有理有节地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有行政赔偿吗最高法观点如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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