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在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外嫁女”的补偿安置权益始终是矛盾纠纷最集中的点之一,且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其中关键难点,就在于司法实践中缺乏裁判此类案件的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案例时往往仅依据某一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甚至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处理结果更是千差万别。2020年2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行终1675号行政判决书(王小红诉商河县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就“外嫁女”问题的共性裁决思路进行了难得的梳理和归纳。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份经典的裁判文书。
【要点一:“外嫁女”纠纷源自于传统风俗习惯】
判决书首先指出,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也就是说,“外嫁女”所涉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纠纷之所以持续上演,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等“风俗习惯认知”。
嫁入某村的女性很容易被认为是“外(姓)人”,一旦其因故与丈夫离婚或者丧偶后改嫁外人(外村人或者城里人区别不大),村里人就很难认可其继续享有本村的土地、房屋和利益分红等权利。
故此,以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方式否定“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显然,上述矛盾引发的认知与现代法治“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相违背,更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相抵触。
判决书在随后指出: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故此,在类似纠纷中,除非当地村集体、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涉案“外嫁女”存在已经在新的嫁入地享有了土地权益或者福利性购房政策,依法不应重复享受居住保障性质的补偿安置,否则法律将倾向于认可“外嫁女”获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要点二:“外嫁女”补偿安置待遇处置的6大原则】
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6大原则不宜在具体个案中全部机械套用,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去详加审查判断。
譬如若外嫁女系高校在读学生,其在求学期间将户口迁入了学校,但其仍以本集体的土地、房屋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那么“户籍第一”的判断标准也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去适度调整。

再比如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本集体实际生产生活,则需要妥善考虑其外出务工、进城就业的情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贵龙在原载于“法律适用”中的文章《实务研究:“外嫁女”纠纷:面对治理难题的司法避让》中就强调:
如“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标准,显然是借鉴了广东省“两地原则”的做法。
但“两地原则”当时就因性别歧视而引起较大争议。正如“汤孟孟案”二审裁定所言:“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政府在进行补偿安置时,对此也应予以充分考量。”所以适用该项标准时就要注意区分部分“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和实际在婆家生产、生活之间的区别。
同理,若外嫁女当真进城务工,其也很可能并不符合“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标准而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但显然村集体不应以此为由而粗暴剥夺其获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同样特别需要强调的还有上述原则中的第4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据此,仅仅依靠“少数服从多数”作出的本集体内部决议是不能剥夺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嫁女纠纷的复杂性。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遇到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纠纷时要及时依法申请当地政府的调解、决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效保护外嫁女的合法补偿权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嫁女”补偿安置处理6大原则,权威归纳出来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