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深厚的房地产法、建筑法等相关不动产专业理论功底,独立和参与办理了多起行政法征地拆迁诉讼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契合度高,办案经验丰富。
在城中村改造、重大建设项目等征收补偿纠纷中,如何有效避开法律风险,不令自己处于涉嫌违法的漩涡之中,是每一位选择依法救济权利的被征收人的必修课。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信访工作条例》和办案中的实际情形为大家做一番梳理。毕竟,只有在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可能积极推动权利救济,而不至于“画虎不成反类犬”,给自己惹上更大的麻烦。
【要点一:依法救济权利不能搞“聚集”】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征收人群体最爱走的“信访途径”,本质上也是合法途径,是受到《信访工作条例》赋权的一种权利,公民有权加以选择。
但信访也要守信访的规矩,不能仍停留在大清朝“拦路喊冤”的状态下。《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就明文规定了对信访人行为的约束和限制,每一项内容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
这当中最直接、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聚集”——(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工作条例》对“走访”人数是有限制的,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简言之,如果被征收人纠集了5人以上实施所谓的走访行为,就随时可能涉嫌“非法聚集”。而前文提到的“拦路喊冤”,一般以拦截基层领导干部乘坐的车辆为表现形式,也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围堵”和“堵塞、阻断交通”并不以被征收人的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而是要看现场的客观情形。倘若被征收人叫去的人客观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那么违法情节就已经具备。不能以“我们是去反映问题的,不是去围堵、阻断的”为由来免予处理。
这里要明确的是,“聚集”并非只在信访程序中被禁止,在整个城中村改造等征拆项目中都要尽量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有着十分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千万不可“常在河边走”,一旦湿鞋后果就很严重。
【要点二:依法救济权利应杜绝“煽动和串联”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中还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这里面的“煽动”“串联”等表述,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在征收权利救济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在本片区、本集体范围内组建微信群,那么大家一定要注意在群内发言的分寸和言辞,杜绝在群内“搞事情”,只能将群聊的内容限制在探讨复议、诉讼、查处申请、信息公开等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的问题上。
被征收人无论是群聊、发帖还是当面的沟通,都一定要听律师的话,有所为有所不为,切不可因对补偿安置的不满而口不择言,讲出一些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攥住小辫子的话来。
某种意义上说,选择依法救济权利就意味着你选了一条较其他被征收人更难走、更曲折的路,那么风险防范意识是须臾不可懈怠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早有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提示我们必须在权利救济中杜绝一切可能涉嫌“暴力、威胁”的举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徐图进取,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包括征收维权律师和被征收人在内的“原告”一方都必须明白,征收补偿纠纷归根到底只是财产权益纠纷,不应牵涉任何人身风险,更不应在看待相应纠纷时观点偏激,甚至上升到制造对立的程度上。
【在明提示】
在城中村改造、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老百姓的诉求和政府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双赢局面应成为常态。理解到这一层面,被征收人自然就能理性应对征拆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实际行动践行和谐征拆的共同愿景。(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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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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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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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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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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