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案情简介
几年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在山西省某市出差办理案件,突然几位农民风尘仆仆地找来,他们是何甲和张乙,都是山西甲村村民。但他们此行并不是单为自己而来,而是代表全村近70户的失地农民而来。他们衣着淳朴,神色凝重,带着山西当地人口音向两位律师诉说了他们此次前来咨询的缘由。
原来当时有一条高铁路正在修建,铁路经过两位当事人居住的甲村,近70户农民的约200亩农田面临被征收。但是关于征地补偿,却一直没有给到位。具当事人描述,2010年6月,xx高铁项目指挥部和中铁的工作人员,在村长的带领下要来推平村民的土地,但村民反应激烈,推平土地的工作没能顺利开展。随后,甲村村民给市土地局打电话,没有得到回应;又多次信访,问题也没得到解决。
此后,村民代表辗转于土地局、乡政府、乡派出所等各个机关维权,均未果。9月份,村里出了一份公告,就将农民的土地推掉,在此过程中,大家提出抗议,但是还是没能挡住施工队的装载机。
针对当事人叙述的情况,律师提出几个问题:这次征地有没有办理征地批复,或者有没有给你们看过?有没有开过听证会?有没有知情确认?有没有张贴过征地公告?当事人均回答没有。
原 告 山西省甲村村民 何xx 张xx
被 告
xx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 律师事务所
求助无门,农民面临生存困境
农民靠土地吃饭,一年到头在地里劳作,春耕秋收,自给自足。一家人,一村人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甲村的农民们,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对他们来说,农田不仅仅关系到全家人的生计,从更深的层面来讲,这里的每一寸土地都有父辈们劳动过的痕迹,一草一木都承载了先祖的记忆。每一亩农田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也寄托了每个甲村农民深厚的情感。推平土地破坏了农民原有的生活方式,相当于断了农民的臂膀。任谁都无法接受。
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正是山西冬小麦的播种季节,往年这个时候,农田里的吆喝声,拖拉机的发动声,此起彼伏,一片繁荣热闹景象。而这一年,土地被推平,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被迫停止,忙碌惯了的农民们突然闲下来,感到无所适从。家家都是愁云惨雾,来年没有收成,吃什么?这个冬天怎么过?孩子学费怎么办?以后没有了农田怎么生存......这些现实问题如一座座大山压在众人心头。
建高铁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即便再不舍,甲村农民也不会强硬地阻挡铁路修建,影响国家发展,大家最基本的诉求不过是征地补偿按照国家法律来,起码要让一家人能生存下去。
但村民们辗转了多个政府机关,从夏到冬,从冬再到春,维权之路愈加艰难,合理的征地补偿仍然没有拿到。\n\n\n 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农民都很气馁,想放弃,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螳臂挡不住大车。但也有部分村民却坚定地要讨回一个公道,坚持维权。他们经过商议后决定寻求专业的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他们拨通了王律师的电话。
律师在电话里详细询问了此次征地相关的问题后,非常重视这个案件。此前万典接办过很多类似的农民农田被征收的案子,深知农民不易,维权更是困难,安排好相关事务,就和助理律师臧梵清一起前往山西。
此案复杂、棘手,要和多个政府机关打交道,王律师出发的时候也没有绝对的把握这场官司一定能打赢。但他们都怀着坚定的信念——一定要尽全力为农民争取合法权益。
这是律师的良心,也是万典的宗旨。\n\n\n 律师多方查证,补偿费疑遭截留
王律师和助理接待了何、李二人,进一步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开始着手查看xx铁路项目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通宵未眠。随后又走访了甲村的失地农民,询问各家的征地情况和补偿款等问题。
经过多方调查后,律师发现,此次征地补偿并不是没有发,而是极有可能被截留。
于是向甲村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村自治委员会报送了关于如何分配xx铁路工程在甲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的法律意见。意见指出:经律师详细调查,发现xx铁路项目在甲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已经发放到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的相关账户,但未发放到相关失地农民手中,存在截留补偿费的重大嫌疑,极大的侵害了本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积极、妥善地处理问题,本所将调查情况特向有关部门予以报告,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参考。\n\n\n 在这份律师意见中,律师提出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一、xx铁路项目目前为止相关征地手续未办理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的铁路工程项目虽然有了“项目可行性意见书”并通过了征地“预审”,但目前依然没有拿到合法的正式征地批文。
二、xx铁路项目征地补偿款已经下发,但失地农民目前未领到该笔款项。
在相关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该项目指挥部相关人员解释道:“虽然征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但是征地补偿款已经按照最新标准足额发放,国家不会让百姓吃亏。”随后指派律师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了解到xx铁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已经下发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政府设立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但是未发给失地农户。
三、xx铁路项目在甲村征收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依法应当执行最高的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四、征地补偿款应当主要支付给失地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失地农户的比例应该在80%以上,征地补偿费中的人员安置费应当100%用于失地农户的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100%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五、依法尽快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本案中涉及到的xx铁路工程项目具有公益性质,且本案关系到几十户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所代理依赖非常慎重,一直希望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地促成问题的合法、妥善解决。望用地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对本案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关注。
遗憾的是律师建议函如同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
一波三折,立案受阻
以上律师意见条条一针见血,切中肯綮。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村民恢复信心,重新加入维权队伍,积极配合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维权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
2011年1月中旬,甲村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甲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其未经任何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行毁坏原告种植的农作物。1月中旬,又向山西省x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被申请人为甲村村委会。\n\n\n 遗憾的是,那个年代,这样的官司连立案都很艰难,正常的诉讼立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打破常规,另辟蹊径,四两拨动千斤
王律师发现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跳出地方,因为当地多年的惯例,土政策反而比法律管用,只有把官司级别提高才能推翻这些土政策,这样明显不合法的问题,如果能够能设法进入高级别的国家机关之中,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这个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铁路项目,利用案件的这一特点,律师针对该项目的审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铁路项目的项目审批。这样的操作也许是南辕北辙,但是却成功地将实施单位在申报和落实铁路项目中存在的不合法传递到国家发改委,在行政复议中特意将地方征地补偿款截留的问题作为申请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希望得到国家发改委领导的关注。
果然不出王律师的预料,在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以后,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回应,当地立即派市政府秘书长、乡镇书记及法律顾问找农民代表协商,要求协调解决,在王律师的全程指导下,农民代表与征地拆迁指挥部达成和解,在成功解决诉求之后,撤回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人如果未收到征地补偿款,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对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超过二十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其他案件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1、征地补偿款不发放,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款被拖欠,如何维权?
当征地补偿款被拖欠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征地补偿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款项未被支付。
其次,与征地部门或拖欠方进行沟通,明确要求支付款项,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途径和法律程序。
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等,请求他们介入解决。
此外,可以考虑通过媒体曝光或集体维权等方式,增加舆论压力。
最后,如果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请注意,具体操作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当征地补偿款被拖欠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要求支付款项。
其次,与征地部门或拖欠方进行沟通,保留书面记录。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
同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解决。
可考虑通过媒体曝光或集体维权方式,增加舆论压力。
最后,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请注意,具体操作应根据您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针对耕地。
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
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
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款截留是可以的,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截留的,属于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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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装载机,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截留,律师如何帮助农民要回应得的补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装载机,征收土地如何补偿农民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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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