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各村: 根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等 法律法规 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禁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的农村村民申请 宅基地 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减少浪费、损失,原则上建议建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 拆迁 。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 户籍 关系等情况核实后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建房标准: 1、根据《 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新报建的楼房或平房占地面积: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朝山村、长龙村)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圩区(横塘村、联复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从住房安全考虑,新建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过3.5米; 4、新申请建房需建车库的,必须纳入建房统一设计,不再单独审批新建车库;单独报建的车库高度原则上与现有住房一层等高,宽度不超过3米,深度不超过原有住房深度。 5、农林村和朝山村两个美好乡村建设重点村按照已审批的规划 执行。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两套建房图例供村民选择,村民建房申请待村审核符合要求后再行上报。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建房: 1、经鉴定,农户现有住房确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 3、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4、 退伍 回乡人员无住房的; 5、刑释解教人员无房居住确需建房的; 6、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他处无住房的; 7、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另择地址新建,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审批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影响沟、渠、路、涵和公路、铁路、河道、桥梁、电力等保护用地范围内的; 4、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并拆迁安置的; 6、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实际未在本地生产生活的,即所谓的“空挂户”; 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8、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原则上安排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村委会负责监督拆除旧房。 农村村民建住房应安排老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严禁占用农用地建房。 第八条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通过后,选址位置、面积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报告。 2、土城站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绘制用地平面示意图。 3、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建房听证会,建房户所在村民组的分片包干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左邻右舍代表参加,镇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参加。 4、镇长办公会每月安排一次会议,对上报农民建房进行审批。 5、镇政府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到现场按批准位置放线,为建房申请人划定建设用地位置。 6、申请人经放线后,六个月内需完成工程建设,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7、审批表3日内报区国土局、区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严禁建房申请人私自变动放线位置,违者视为 违章 建筑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门会同城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农民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须依法退回集体。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超高、超建筑面积、多占用土地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大队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附件: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村两委讨论同意的会议材料;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期满(5天)无异议的公示情况材料; 3、申请宅基地拟建房位置地形图; 4、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 5、其他应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本镇农民种、养殖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土城站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法律依据:
《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
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
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户型确定原则为:
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允许多出200平米,建设用地和利用地每处不得超出233平米。
农村村民要符合条件才可以申请宅基地:
比如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如果是外来人落户到本村,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无宅基地的;
发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等等。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
(一)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 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然后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没有一丝错误之后,然后再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之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如下: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法律依据:
《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
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
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户型确定原则为:
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法律分析:
1、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涉及占用耕地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占用荒山荒坡:
农村居民占用荒山荒坡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3、占用其他土地类型:
农村居民占用其他土地类型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注意,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建房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可以使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提倡修建楼房,节约用地。
申请和批准用地手续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易地建房的,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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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横塘十一组拆迁规划公示,湖南省宅基地面积使用有什么规定标准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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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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