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集体土地确权,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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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集体土地确权,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关于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通知

一、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土地确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确权的基础法律,其中并未直接提及“确权”二字,但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和管理,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第九条明确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土地确权奠定了所有权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条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土地确权的具体规定

- 土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土地登记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机关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 土地确权必须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政策和法律并用,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以及权利设定一般法定等原则。

3. 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方式。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与依据

1. 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基础工作,它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具体管理

1. 登记机构与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 确权登记流程:

-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同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3. 确权登记的要求:

-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 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

1. 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是依法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2. 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有助于促进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法律基础。

三、农村土地确权三次是哪三次

农村土地确权并非明确指三次具体的确权事件,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涉及到的关键时间点和政策背景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一次土地确权

1. 时间背景:第一次土地确权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期。这一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 法律依据:这一时期的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的是当时的国家政策以及后续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2)第二次土地确权

1. 时间背景:第二次土地确权通常指的是1997年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这一轮确权明确了承包期限为30年,并确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2. 法律依据与政策:虽然直接的法律依据可能未直接提及“第二次土地确权”这一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提到了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这一规定与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相吻合。

3)第三次土地确权

1. 时间背景:第三次土地确权大致发生在2017年前后,作为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延续和完善。这次确权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政策内容与目的:第三次土地确权在第二轮的基础上再次延续30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上到2057年不变。这次确权工作更加细致、全面,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土地权属登记,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并非三次独立的事件,而是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深化而逐步推进的过程。每一次确权都承载着特定的历史使命和政策目标,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将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

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

流转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但确权的具体方式和结果需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1)土地流转与确权的基本概念

1. 土地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不同流转方式下的确权分析

1. 土地转包与出租:

- 在这两种流转方式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不变,仍归原承包农户所有。

- 确权仍然是对原承包农户进行,发包方需如实登记相关信息,明确原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

- 流转双方可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但这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确权归属。

2. 土地转让:

- 承包方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 转让后,新的受让方将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终止。

- 新的受让方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成为该块土地新的确权主体。

3. 土地互换:

-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

- 互换后,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各自享有承包经营权。

- 发包方需对互换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新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3)土地流转后的确权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确权流程:

- 土地流转后,确权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 承包方或受让方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

- 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土地确权证书。

2. 注意事项:

- 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流转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但确权的具体方式和结果需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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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确权三次是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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