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房屋拆迁中,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至关重要,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程序也有很大区别。地方实践中,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甚至出现过县政府签发《房屋征收决定》这种有意模糊法律关系,减损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事件。《房屋征收决定书》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有约束作用吗?它的作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下文将进行解答。
案例引入
宁夏固原的席女士在隆德县某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共300余平,且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初,案涉房屋因高速公路收费站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当地政府并未下发包括征收公告在内的征收文件,也没有进行入户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后,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席女士。席女士认为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过低,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8月,隆德县人民政府直接向包括席女士在内的25户被拆迁人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席女士对此很不解,无奈之下,她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利,并在律师指导下针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
律师说法
第一,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性质的差异直接影响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虽名称均为征收,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不同,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几方面。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需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本案中,案涉征收地块为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对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在案涉地块未获得征地批准手续,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况下。隆德县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条例》的规定对案涉地块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即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征收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屋系其私有财产,严格受到法律保护。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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