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征收时集镇王菜园村、宁城街道张秀村土地预公告宁征预公告〔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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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宁征预公告〔2022〕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西白庄村西南、大付庄村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宁城街道西白庄村、大付庄村

  地块2范围:位于王菜园村南、张秀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集镇王菜园村、宁城街道张秀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壁和学校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2拟用于宁乐大街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地块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地块二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宁津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宁城街道、时集镇,拟于2022年1月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宁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批次征收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宁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宁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宁津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宁津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宁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耕保科 联系电话: 0534-5068983

  宁宁津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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