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用地认定,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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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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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用地认定,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关于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办手续

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总结

国土三调,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陆地国土利用现状的重要工作。在城镇村范围的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

1. 地类划分依据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国土三调将土地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多个二级类。在城镇村范围内,主要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等。

2. 地类认定原则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所见即所得”。对于城镇村范围内的土地,需根据其实际利用方式进行地类认定。例如,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认定为耕地,已建设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的土地认定为工业用地。

3. 特殊地类处理

对于复合利用的农用地,如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需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若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二、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手续办理

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 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现状为建设用地且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3. 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条款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办理相关手续的基础。

四、总结

在国土三调城镇村范围地类认定及手续办理方面,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科学、细致的地类划分和严格的审批手续,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归类。

1)地类的基本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等。

2.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

3.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这类土地尚未被开发利用,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

2)地类的认定标准

地类的认定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按实地现状认定: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所见即所得”,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例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

2. 耕地认定标准: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对新增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以防止弄虚作假的问题。

3. 复合利用土地的认定: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例如,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其地类仍为耕地。

3)地类的细化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及相关规定,我国土地还进行了细化分类,共设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这些细化分类有助于更精确地管理和规划土地资源。

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和归类,遵循不重不漏原则,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并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细化分类。

三、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的审批程序。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顺序

1. 在进行征地之前,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因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审批,农用地才能合法转为建设用地。

2.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因此,在征地之前,必须确保所征土地已经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征地行为将缺乏合法性基础。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具体流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还需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在征地之前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非法占地行为的重要措施。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1)可以转让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2)转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次,转让行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约定。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转让行为也需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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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地类的认定标准,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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