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租房拆迁政策,公租房复核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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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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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2017公租房拆迁政策,公租房复核资料有哪些,公租房拆迁安置

一、公租房复核资料有哪些

公租房复核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身份证明

1.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则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工作收入材料

1.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2. 共同申请人无工作的,需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3. 退休人员需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证明。

4.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

1. 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如果申请人目前居住在公租房中,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 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优先对象享受优先保障还需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 根据当地政策和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社保证明等。

请注意,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公租房资格复核前,先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资料要求和流程。

公租房复核流程一般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和轮候等步骤。在复核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复核。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四百六十五条对合同的订立和法律效力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条款并不直接涉及公租房复核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公租房复核所需资料的具体要求,主要依据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公租房一定要本人居住吗

公租房并不一定要本人居住,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1. 居住权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公租房的承租人拥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但这一权利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且必须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公租房的使用规定:

- 公租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公租房的使用应当符合其保障性质,即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 如果承租人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将违反公租房的使用规定,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实际居住的要求:

- 虽然公租房不一定要求承租人本人时刻居住,但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

- 如果承租人因特殊原因(如工作、学习等)暂时无法居住,应当及时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报备,并说明情况。

公租房并不一定要本人居住,但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并符合公租房的使用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关于拆除工程招投标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关于拆除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拆除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种,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则必须进行招标。

2)拆除工程招投标的具体规定

拆除工程招投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投标的一般规定。其中,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条件,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拆除工程招投标的废标规定

在拆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废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虽然此条规定是针对政府采购,但同样适用于拆除工程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废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拆除工程招投标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拆除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最新政策

关于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最新政策,主要依据的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流程。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基本条件

自管公房,通常指的是由单位或团体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在承租人需要变更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 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 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但具体年限可能因地区政策而异);

5. 没有其他住房。

这些条件是基于公平、合理及保障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的原则而设定的。

2)变更承租人的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1. 写出书面申请,明确表达变更承租人的意愿;

2. 经出租人(即原公房的管理单位或团体)同意;

3.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新的承租人合法拥有承租权。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承租人变更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原承租人去世多年,公房一直由其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但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补办变更手续,以确保承租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另外,如果变更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并作出新的变更。如果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并未直接规定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具体条款,但相关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租赁期限等内容(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零五条),为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依据。同时,各地政府也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因此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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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租房一定要本人居住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关于拆除工程招投标规定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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