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违章房屋拆迁方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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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章房屋拆迁方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三、上海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律师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四、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2.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房屋拆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及价格补贴系数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 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五、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六、上海动迁补偿新政策

法律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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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违章房屋拆迁方案,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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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01月09日
补偿面积少算,单价低不等于没空间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6年01月09日
自管公房拆迁,2026年公房性质梳理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26年01月09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2026年先看建成时间这一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6年01月09日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2026年赔偿路子梳理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6年01月09日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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