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拆迁行政诉讼案件首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拆迁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案件重大、复杂,那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如果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特别复杂,那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最高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或者案情极其复杂的拆迁行政诉讼案件。
总的来说,拆迁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以及案情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的。不同级别的法院各有其管辖范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叫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叫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叫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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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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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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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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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