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租赁户有权分房,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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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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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房屋拆迁租赁户有权分房,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

一、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

房屋是对一个家庭来说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作为一项价值比较大的固定资产,往往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那么同住人和承租人如何分配动迁补偿款?关于同住人和承租人的相关内容知道多少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

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也有例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分配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三) 服务地区:上海

二、承租人和同住人,权利有什么不同?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户口在承租房内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权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三、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要怎么来处理?

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以上就是由我为您整理的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有些地区和人群是有所区别的,处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首先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二、房屋拆迁对承租人怎么补偿

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也有例外: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房屋拆迁离婚协议要怎么分配马上拆迁的房子

被拆迁人离婚的,一般是对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对于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问题,首先要了解拆迁房的性质,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分割方法:

1、拆迁房属于私房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2、拆迁房属于公房

(1)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3、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1)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2)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二、使用权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说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三、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同住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动迁补偿款

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也有例外: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分配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三)服务地区:

上海

一、承租人和同住人,权利有什么不同?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户口在承租房内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权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

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

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

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

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要怎么来处理?

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四、承租房动迁家庭怎么分配

一、承租房动迁家庭怎么分配1、分配情况如下:

(1)先搞清楚未拆迁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假如是个人所有,那么就没有分配的需求,全是房屋产权人的;

(2)假如房屋是家庭成员按照份额共有的,那么依照以前共有的份额来分配就可以了;

(3)假如房子是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共有的,那么先协商处理,假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去法院要求进行析产,从而进行利益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如下: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五、同住人和承租人如何分配动迁补偿款?

原则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也有例外: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一、房屋拆迁离婚协议要怎么分配马上拆迁的房子

被拆迁人离婚的,一般是对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对于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问题,首先要了解拆迁房的性质,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分割方法:

1、拆迁房属于私房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2、拆迁房属于公房

(1)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3、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1)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2)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二、使用权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说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三、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六、动迁款是直接给承租人还是同住人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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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租赁户有权分房,同住人和承租人如何分配动迁补偿款?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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