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空挂户在分房和补偿方面,一般来说,空挂户口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款。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而户口空挂在村里但并未实际居住的人,通常已失去该村民资格,因此无法享受补偿。
一、关于分房
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分房通常基于实际居住情况和宅基地使用权。由于空挂户并未在村里实际居住,也未对宅基地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在分房时可能不享有优先权。
分房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地方可能会为空挂户提供一定的安置方案,但这并非普遍情况。具体分房政策需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二、关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而房屋补偿则归房屋所有者所有。由于空挂户并未在村里建房,因此通常无法获得房屋补偿。
对于空挂户,如果其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具有被征收地的户口,且符合当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其他条件,那么可能有机会获得一定的补偿。但这需要根据具体地区的政策来确定。
总的来说,空挂户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较小。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在拆迁前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政策和权益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
空挂户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拆迁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空挂户一般不予分房和补偿。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户口在镇上空挂村内的已失去该村的村民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空挂户是属于被拆迁人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能取得拆迁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法律分析:
空挂户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拆迁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户口来补偿的话,“空挂户”依其户口属性,可以获得补偿,但由于“空挂户”既没有房屋,也没有耕地上的经济作物等,因此获得补偿的空间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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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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