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拆迁进程迟迟没有下文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进程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补偿协议的达成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如果双方在这个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个过程可能会消耗一定的时间。
二、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法律程序也可能导致拆迁进程的延迟。
三、其他可能的因素
拆迁工作可能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资金筹措、人员调配、政策变动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拆迁工作暂时停滞。
此外,如果是农村拆迁款一直未发放的情况,可能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复杂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问题。
总的来说,拆迁进程迟迟没有下文可能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推动拆迁工作的进展,建议相关当事人积极与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主观:
动迁款迟迟不给被征收人可以发出催告敦促征收人尽快支付,或者提出申请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作出后仍未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并没有全面停止,有三点可以佐证:
第一,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全国有28个省市陆续公布了2022年度棚改安置计划。
以河北省为例,从2月14日公布的计划来看,2022年河北省棚改拆迁规模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棚户区改造方面,2022年河北省今年全省棚改目标任务是开工11.7万套、建成10.5万套,计划投资436亿元,2021年是开工建设11万套拆迁安置房;
第二,住建部副部长在2021年底的讲话中说得非常清楚,最近两年国家一直在对棚改拆迁“踩刹车”,2018年棚改开工总量高达626万套,但2020年只有209万套,“控制大拆大建”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们每年“拆的东西”跟“建的东西”是失衡的;
二是“大规模拆迁”对于国家定调的绿色发展、对于降碳,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2020年,甚至是2021年,国家大规模对拆迁进行降速,就在于此。
但“防止大拆大建”不等于“不拆不建”。
换句话说,网络上流传的“拆迁已全面停止”的说法不实;
第三,在住建部正式发布的“防止大拆大建”通知文件中,对于2022年的城市更新工作已经做好了安排部署,同时制定了4大“新规”,这侧面说明,拆迁工作仍然在照常进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住建部明确了,2022年,老房子统统按4大“新规”处置。
到此,事实已经基本清楚了:
拆迁并未停止,而且很多城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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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示两年没有下文,拆迁没有文件应该拆吗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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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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